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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4/12    新闻来源:学生处    新闻编辑:ZW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卫生学校所有在读和实习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1.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以人为本,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4.以罚代教的原则,通过对学生的处分,达到教育和警示广大学生能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部或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将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纪律处分:
 ① 警告
 ② 严重警告
 ③ 记过
 ④ 留校察看
 ⑤ 劝退(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需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或适当延长毕业时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书。经教育不改者,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在事实真相未被学校或国家机关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唆使的;  
(三)能主动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能主动防止、减轻、消除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和悔改、态度恶劣的; 
(二)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互相串供,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四)故意提供伪证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对证人、检举人、知情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七)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八)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  
      (九)违纪案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为首者或骨干分子;       
      (十)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学期内不得评优和各类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评优和各类奖学金,不得享受特困补助,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评优和各类奖学金,不得享受特困补助,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十二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况和认识态度,给与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后,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六)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与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和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和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属于过失犯罪)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警告者,视情节轻重,适当处分。
    第十四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含共同作案),除退还赃款赃物外,给与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与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与留校除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团伙作案的组织者、参与诈骗人员以及以势欺人、勒索他人钱财者,查实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于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者,给与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以勒索或经借款名义变相勒索钱财的,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七)对于为偷窃、诈骗提供方便或器具者,给与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另给予罚款(处罚款额为物品购置的3-5倍),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与警告处分。
   (二) 损坏物品的价值在50元-1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处分。
   (三) 损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物品被损坏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者,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并按第五条给与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外,另交500—2000元保证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表现较好的,离校时退还保证金,若再次出现打架事件,保证金则交学校特困生基金会。打架造成严重后果,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肇事者:(即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与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与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 策划者:
 ⒈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⒉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打架者:
 ⒈参与打架并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与警告处分。
 ⒉致他人轻伤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⒊致他人重伤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⒋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⒌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学生,据情节轻重给与其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⒍凡故意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同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与开除学籍的处理。
 (四) 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与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不作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⒈未造成后果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⒉造成后果者,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八)凡在校就读期间两次打架斗殴、结伙滋事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开除学籍。
 (九)凡因打架斗殴、结伙滋事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不准予毕业,确有悔改表现的,毕业一年后,经学校考察认准方可补办毕业手续。
 (十)有上述行为受处分者,处分决定一律装本人档案,班、团干部参与斗殴滋事则从严处理。
 (十一)对打架斗殴、结伙滋事学生的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生处或保卫处负责,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意见报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对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理:
 (一) 严禁学生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给与经济处罚。
(二)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对提供场地、赌具、赌物、站岗放哨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三) 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与警告处分,并处以50-200元罚款。
(四)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以及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与如下处理:
 (一) 学生夜不归宿或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与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随意外出所致一切后果自负。
 (二)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私留罪犯者,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察)。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异性,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与记过以上处分。对于知情不报给与警告处分,对于为其提供方便者给与警告、记过处分。
 (三) 发生性行为、非法同居或未婚先孕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对于知情不报或为其提供方便者给与警告、记过处分。
 (四) 道德败坏、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五) 耍流氓行为,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者,给与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六) 涂写、绘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租、传播淫秽书刊、图片、录像等黄色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对吸烟、喝酒及酒后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宿舍内外喝酒、吸烟,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处以20-50元罚款。经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与记过、留察或开除学籍,并处以100-200元罚款。
  (二) 凡酒后闹事,并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二次以上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给与如下处理:
  (一)在校学生要做到在教室、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园内)不吸烟,对违反规定者,提出批评教育,并按管理条例和规定给与处罚。不听劝阻,甚至辱骂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写、乱扔、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教室管理制度》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食堂、宿舍、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乱闹或以其他方式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违反作息时间熄灯后返回,干扰影响他人休息者,记录一次违纪,三次以上给与警告、记过处分。
 (六) 随便往宿舍楼或洗漱室乱泼脏水,倒垃圾或剩饭菜者,停课负责做本层楼道卫生三天,并记录违纪一次,三次及以上者给与警告、记过处分。在楼道内或向窗外随意小便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200元以上。
 (七)往窗外倒脏水、垃圾、乱扔废纸等学生,一律停课并负责在校园内捡垃圾一天,并记录违纪一次,三次及以上者给与警告、记过处分,向窗外扔杂物伤人者,负责赔偿伤者医药费,误工费等并罚款500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八) 对以上错误行为的重犯者,加重处分。视情节较重,态度恶劣,则不按次数多少,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 一学期内单科缺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外,根据该学期旷课缺课的多少给与相应的处分。
    (二) 旷课十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集中实习每天按四学时计算)。
    (三) 旷课二十四学时以上,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四) 旷课五十学时以上,给与记过处分。
          (五) 旷课七十二学时以上者,给留校察看处分。
    (六) 连续旷课60学时或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20学时者(旷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无故不上晚自习的按旷课对待,上课期间不准会客、接打电话,手机关闭或静音。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含考察、测验)作弊者,除该门课程以零分论处外(不予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与记过处分。
     (三) 在考场协同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给与同样的处分。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者,本人和代考者均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五) 作弊行为严重,态度恶劣或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 有不文明的行为影响他人和校园环境、风气者,不听制止,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学生必须按时归宿,不得在宿舍内经商、私接电源和留宿外人,不得使用各种灶具和明火,(必须按照宿舍管理规定)不进入异性宿舍,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三) 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教室、宿舍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即其他类似的不文明行为者,不听制止,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在校园内散步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与留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 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
   (九) 参与非法经商者,据情节和态度情况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给与留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 违犯课堂纪律者点名批评,性质严重的令其退出课堂并记违纪一次,三次及以上给与警告、记过处分。顶撞、侮辱、谩骂老师或无理取闹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对经常违犯校规校纪、屡教不改者,由班主任提名或由学生处提名,校委会决定,认真为“思想品德不合格学生”,给予留级或延期毕业半年处理或令其退学的处分。
 (十二) 到校外网吧上网,甚至夜不归宿,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与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与纪律处分。
 (十三) 破坏公共秩序(如集会、集体外出活动,买饭等)者,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严重者给与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 多次违纪,并受到处分者。
 (三) 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四) 涉外活动违纪者。
 (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五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 违纪后,能较快认错自首者。
 (二) 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者。
 (三) 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者。
 (四) 对因触犯或偶犯非道德行为受轻微处分,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与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与相应的处分。
本办法从2010年4月9日起执行,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
2010年4月9日